近日,为建设全省统一开放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大市场,满足完善全省招投标政策体系,深化招投标规范创新以及优化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的需要。省发展改革委对《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意见》(浙政发〔2014〕39号)进行修订,起草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创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7个部分,42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五大方面:
(一)加强统一市场建设,优化营商环境。
明确全省推行统一市场主体库、统一示范文本体系,统一评标专家库、统一信息发布媒介、统一文件目录管理,增加了禁止利用信用评价指标排斥限制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规定,着力打破市场隐形壁垒和地方保护(第六条至第十一条);
对招标资格条件设置进行约束,确保市场竞争公平公正(第十六条)。
(二)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还权于市场。
加强招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推进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共享联用,构建“互联网+信用”管理(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四)推进信息化建设,探索一体化发展。
明确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的交易枢纽作用;
着力弥补电子招投标堵点、忙点,强调全流程电子化;
推广远程异地评标,探索长三角区域招投标市场资源互认共享(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
(五)深化体制机制创新,巩固改革成果。
实行招标文件备案前公示制度,引入社会监督(第三条);
稳步推进“评定分离”试点,鼓励在部分领域采用“评定分离”方式招标(第十三条);
明确了工程总承包招标要求(第十四条);
明确否决投标条款应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则不得作为否决投标依据(第十七条);
大力推进保证金电子化,完善保证金制度,降低交易成本(第二十条)。
▎文件原文:
开招标投标市场主体诚信状况。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强化招标投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促进行业守信自律。
七、进一步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八)招标人违反有关招标文件备案、异议处理、投诉举报处理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追究招标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十九)各行政监督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执法职责,在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的事项,应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或联合处理。
(四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违反本意见规定,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审批条件或其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或者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购人自主选择采购方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定。在公开公平公正有序前提下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探索试点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竞争性采购制度。
(四十二)本意见自2020年x月x日起开始实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14〕39号)同时废止。
中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