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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代理管理的通知
日期:2020-11-30

各区、县住建局,各开发区住建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从业行为,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陕建发〔2018〕6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市建发〔2020〕51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代理行为
     (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法承揽业务并组织招投标活动,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不得为所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代理投标或者提供咨询;不得转让代理业务;不得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不得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等相关利益关系人的不合理要求,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发现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配备满足代理招标项目所需要的专业人员,并指定项目负责人;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异议答复、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等工程招标代理文件,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招标代理机构法人公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项目的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专职人员应具有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工程建设类职称,并参加市住建局组织的业务知识培训。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应明确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招标代理活动各环节至少应有1名专职人员到场,开评标、评标复议(重新评标)和投诉处理环节项目负责人必须到场。
二、加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质量管理,提升代理服务水平
     (四)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代理业务,应与招标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代理合同,严格履行民事代理责任。
     (五)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招标人委托后,应全面了解工程项目情况,不得对已施工或已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工程再组织招标。
     (六)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编制招标文件。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招标最高限价,严禁扩大或缩小工程量,降低或抬高工程造价。
     (八)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完整保存招投标过程中的所有资料,主要包括:委托代理合同、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开标评标记录、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异议答复、投诉处理决定等和招投标工作有关的资料。
三、实行工程招标代理一项目一考核,进一步夯实招标人的主体责任
     (九)招标人要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督促招标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对编制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对代理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有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制止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按照《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管理细则》(详见附件1),由招标人对代理机构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填写《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评价表》(详见附件2),在中标通知书备案前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送考核情况。
四、进一步加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十)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强化对代理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在日常监管、处理投诉及招标人考核中发现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十一)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详见附件3),记录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投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规等负面行为,每季度向市住建局报送。
附件: 
     1.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认定管理细则
     2.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评价表
     3.西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负面行为台账

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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